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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楼街道办事处水体治理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息县城区环境,根据息县城市总体规划,息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谯楼街道办事处水体治理工程项目,由谯楼街道办事处负责该项目区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征收范围内所有应予拆除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均属拆除对象。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谯楼街道办事处护城河、塔园水库、三里沟区域水体两侧。
二、征收补偿对象
   对征收范围内有相关证件记载或经谯楼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建筑物,经息县人民政府确认为合法的房屋和附属物给予补偿。
三、征收实施时间
   以息县人民政府发布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1年。具体签约搬迁期限为2个月,具体时间由项目指挥部确定并发布。
四、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为县房屋征收与安置管理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谯楼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
(六)《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七)《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息政文〔2017〕23号);
(八)《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县县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息政文〔2017〕24号)。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征收补偿原则
1、对征收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征收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享受如下政策:
(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房屋拆迁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上浮30%的奖励并换算成新建商品住房的面积,再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住房均价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30%的奖励进行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或未完成房屋拆迁的,不再给予奖励。
(2)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上浮20%的奖励并换算成新建同类商品房的面积,再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同类商品房均价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20%的奖励进行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或未完成房屋拆迁的,不再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购置新房,可以减征或免征契税,具体办法执行国家的契税政策。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享受如下政策:
(1)原则上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对等面积部分不补差价。如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在征收范围以外的,安置地点区位级别低于被征收区域区位级别的,根据情况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的奖励。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与奖励面积之和,多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安置房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多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安置房所在区域的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减征或免征契税,具体办法执行国家的契税政策。
(3)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加上奖励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可以安置一套5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原房屋不再进行补偿。
4、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的,多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参照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价进行补偿。
(三)搬迁、过渡及奖励
1、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安置的,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A、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发放2000元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户发放3000元搬迁费。
B、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C、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直到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屋的,每户奖励3万元;第31日至6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屋的,每户奖励1万元。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业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3个月计算,工业生产行业按6个月计算。
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征收补偿原则
1、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人口等数据以相关证件记载为基础,谯楼办事处会同县征安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登记造册,经县征安办、谯楼办事处、居委会、住户共同签字确认的方式认定。按息政文(2017)21号、息政文(2017)24号和息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3号等文件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3、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给予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给予补助。
4、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5、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按有关规定认定补偿。
6、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认定的,由息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监察、建设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房屋等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7、公示,对丈量登记后的房屋面积、结构、人口等实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
(二)征收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同时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安置。
   1、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商业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2、附着物补偿的标准
   房屋装修、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按照《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息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息政文〔2017〕21号)执行。
   3、两种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均价820元/㎡砖混)和安置房建设成本价(1800/㎡),货币补偿标准按物价办提供的周边商品房均价。
(1)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安置房进行安置的,其享受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A、原有房屋面积(包括一户多房的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按1:1进行置换,原有房屋不足人均40㎡的,不足部分按产权调换价(820元/㎡)购买,超过应享受人均40㎡的部分,每人另外可以享受20㎡的安置价(1800元/㎡),但5人及5人以下每户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240㎡,6人及6人以上每户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360㎡,仍超面积的按市场价购买。
B、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3口人以下(含3口人)的安置房按照人均40㎡的标准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户均160㎡标准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超面积的按市场价购买。有土地使用证的非原住居民与原住居民同等安置。
C、安置房源为县政府棚户区改造建设房屋,被征收人按房屋腾空交付时间先后领取选房顺序号。
D、对享受安置优惠政策人口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其应享受的产权调换价面积,参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均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搬迁、过渡及奖励
   1、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
2、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内,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人给予1万元奖励;第31日至60日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人奖励5000元。应享受奖励人数由谯楼街道办事处核定。
3、县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本人愿意的,优先解决保障性住房安置。
八、其他
(一)公共设施的征收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只能搬走属于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由谯楼街道办事处组织统一拆除。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息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项目区域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

息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